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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副总” 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2024-07-04 10:12     (点击: )

各院部、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学研融通创新,鼓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到省内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支撑,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其编制待遇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在企业,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开展技术研发、解决技术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落地,由被服务企业进行评价考核,推动我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聚焦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产业链群布局,解决一批省内企业在研发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打通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瓶颈,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重点产业链群体系建设全面起势。

(二)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自2024年起三年内选聘3000名左右“科技副总”到企业任职工作,引导一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培养形成一支高学历、懂技术、能攻坚、助发展的人才队伍(具体人数根据申报、评审情况确定)。鼓励市、县(市、区)同步开展“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

(三)“科技副总”选派结合我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开展,切实发挥好科技创新人才在推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产学研协同合作的纽带作用,推进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共建研发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聚力增强企业在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方面能力。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1.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企业意愿,能够适应企业工作环境的科技创新人才,派出单位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2.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能够在省内同一企业工作不少于两年,且每年原则上不少于90天。

4.具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且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5.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省内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要求。

(二)申报企业条件

1.应为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企业需具有下列资质之一:规上工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改企业等。

2.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有明确的研发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建有产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能够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科研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科技副总”所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种研发合作。

4.主营业务与我省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一致或与企业所在地市重点发展产业链一致的优先支持。

5.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四、选聘程序

(一)征集需求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通知,征集省内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

2.需求汇总。企业自主确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将需求统一报省科技厅。

3.岗位发布。省科技厅将征集的企业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汇总梳理,研究提出年度“科技副总”需求岗位,对外发布。

(二)对接申报

1.申报推荐。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需求,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要同申报企业积极对接,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申报企业提出申请。

2.对接洽谈。申报企业和申报人开展洽谈对接,企业原则上择优选择1人为合作对象,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评审遴选

1.评估论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研究确定“科技副总”人选。企业和科技人才前期已有合作基础的优先支持。

2.签订协议。申报企业、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3.聘任上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对遴选确定的“科技副总”人选进行公示、发布,为入选者颁发“科技副总”聘书。向国有企业选派的“科技副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支持政策

(一)人事待遇。入选的“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副总”服务期内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在职称评定、干部任用时,“科技副总”服务经历视同个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科技副总”的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取薪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支持。一次性给予“科技副总”5万元补助。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鼓励“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对接收企业联合“科技副总”所在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申报省级重点研发专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支持。

(三)成果转化。“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企业100万元。“科技副总”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共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成果转化,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六、管理服务

组织领导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科技副总选派实施工作在经费、宣传、引导、落地等方面的重难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提升科技副总实施选派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推动科技副总工作相关职责。接收地组织、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具体支持政策,做好“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的承接工作。本行动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委科技办统筹协调解决。

)人员管理。“科技副总”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派出单位和接收地组织、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省辖市组织、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副总”工作业绩进行过程管理,对不胜任工作者,可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提出终止服务或另派人选。

)跟踪服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接收企业要大力宣传发动,要与“科技副总”建立跟踪联系制度,定期了解“科技副总”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并负责跟踪、评估行动绩效,树立典型,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考核。工作期满前一个月,“科技副总”向所在省辖市组织、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由接收省辖市组织、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及考核初步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审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要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是否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带来收益、开展成果转化、建设平台载体等协议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在解决产业发展难题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对于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直接予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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