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保证科研、科技成果的质量,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教育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成立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评议机构。
第二章 机 构 设 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学院主要专业学术骨干组成,人数为20人左右。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名,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较高学术威信;
在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拟聘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经拟聘对象同意,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可根据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组成人员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其他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育教学的重大改革以及教学、科研规划;
2.审议学院的有关重大研究课题和成果,评价重要科研论文和著作,评价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或效益。依据审议、评价的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审议集体或个人的科研、科技立项、出版资助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审议教学、科研和科技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议教学科研优秀作者的受奖资格,并提出奖励建议;
3.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 利 与 义 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享有在有关会议上充分研讨学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4.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5.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会议纪律,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长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以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算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四条 若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校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列席者可充分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关学术评议的文书,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院长签署后下发。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