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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6-01-08 09:26     (点击: )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提高我院科研工作水平、科研竞争力及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合理使用、单独核算、严格审批”的原则。凡以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来源包括外来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任务,由上级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而由项目主持单位划拨到我院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是指学院用于资助我院科研发展的各种专项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用范围包括:

    1.外来科研经费的支用。外来科研经费按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应相关项目专款专用。

    2.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的支用。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的支用包括:(1)国家、省、市等外来项目的研究经费配套、院级课题研究经费资助和高级人才的科研项目启动;(2)各级科研成果资助和科研先进奖励;(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4)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人文社科项目;(5)自然科学培育项目;(6)科研管理的日常工作费用;(7)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的费用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严禁通过设立虚假项目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保障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已批准的科研经费,并确保正常使用、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以学院为承担单位申请并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经费必须汇入院财务处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每年6月和12月,科研处分别将本年度已获得立项的纵横向项目及其资助经费情况汇总后送财务处。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学院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除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按5%提取管理费;对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的经费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财务处科研管理经费栏目,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纵向立项资助,若立项部门明确要求给予经费配套的,其配套经费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标准暂行规定》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对纵向立项不明确要求配套资助的(含自筹经费项目),学院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由课题组在项目申请时作出预算,并写明资金拟使用明细,由科研处在下达立项通知时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标准暂行规定》予以明确;一万元及其以下由科研处按规定提出,报主管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后期资助项目以资助学术专著等为主,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暂不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及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对依法取得专利权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适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有关餐费、果品、饮品、礼品、纪念品等项目进行支付。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房屋占用(办公用房、实验室等),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三)其他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除上述各类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四)费用使用要依据批准的立项申请书所拟定的经费和项目范围支出,不得任意增加开支项目。如因研究需要增加项目费用开支,要根据立项单位的管理规定,经过立项单位审批方可。

    第十八条 一万元/次及其以下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应当办理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审核等手续;一万元/次以上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应当办理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审签、财务审核等手续,之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应在立项申请书中标明,超出者应事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购置。

    所有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从购置时就必须进入资产管理程序,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归口使用和管理。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等资料,按照科研资料处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动态情况由院财务处负责提供。科研处应掌握全面情况,定期与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每年6月和12月将已结项课题的有关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院内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结项时,在提交相关结项资料时,应同时提交科研经费决算清单。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3个月,仍未进行经费决算的,由科研处统计后报财务处终止经费使用,其节余经费归入科研管理经费栏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内科研经费在项目经过验收、鉴定后,由项目组出具决算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审签后与科研成果资料一起存档。纵横向课题按立项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与政府部门经费管理规定或批准的合同不一致时,按政府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或批准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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