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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师〔2013〕840号)
2020-07-17 10:00     (点击: )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教师[2012]829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1日




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关于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教师〔2012〕8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管理,旨在立足我省和本校的教师教育改革的实践,借鉴国外、省外教师教育研究的最新成果,促进高等院校和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紧密结合,通过组建科研团队和项目资助的方式,按照培育组建、团队申报、评审认定、开展研究、绩效评价、结项奖励的程序,引导高等师范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协同创新,引导高等师范教育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引导高校和中小学教师开展教师教育发展研究创新实践工作,促进广大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提升科研能力、提高教学水平、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引导广大教师向“教育家”转变,研究、实验、总结、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教师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成果。

第三条 项目立项的原则是以问题为中心,立足省情、校情,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情况,突出解决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领域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师培养模式改革,教师培训模式改革,教师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教师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模式创新,教师专业化发展与评价,教师教育信息化研究与实践,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融合发展,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区域性教师教育联盟与协同创新,基于基础教育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师教育创新,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资源建设及其共享,教师教育实验、实习、实训及其平台建设,教师教育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职前职后一体化建设,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及质量保障,教师教育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委托项目)、一般项目和立项项目。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有重要影响,能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有一定影响,能取得较好成果,并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立项项目是指根据高等学校教师教育课程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将根据全省教师教育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确立一批对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要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作为委托项目。

第六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由河南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教学管理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部门配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按团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我省教师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迫切问题,对我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各高校拟推荐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教育教学、教师教育管理和教师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际运用价值,重点突出行动研究、突出实践教学研究、突出基础教育新课程理念、突出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学情景。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切实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经项目所在学校初审和推荐,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项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的研究内容、无可预期取得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中央部委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教育科学等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成员中必须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或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从事基础教育管理的人员参与,比例不少于40%。项目组成员不超过8人(含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一般项目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较高的学术声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通过结项和验收前,主持人不能新申请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同时参与研究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省通报,取消立项资格和提请项目所在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发布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申报,项目主持人填写《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后,向本人所在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立项申报书》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或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6.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按照立项申报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认真开展研究和实践。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时限,2012年、2013年立项重点项目原则上为1年,从2014年起,立项重点项目研究周期调整为2年。一般项目和立项项目原则上为1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学校要在项目立项1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前30天,项目责任人要及时向依托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体制和财政供给渠道,省教育厅对省财政直供经费的高等学校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高校按1:1比例配套项目资金。对非省财政直供高等学校,分层次设立指导性课题若干项,鼓励非省财政直供高等学校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教师教育改革课题经费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应采取有效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进行,明确研究任务和目标,成员分工和职责,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经费分配和使用等,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南省省教师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见附件2),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等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由原项目主持人填写《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3),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原项目研究计划不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将研究决定是否中止项目研究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学校下一年项目的申报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其学校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结项审批表》,见附件4)。结项时提供以下材料:《结项审批表》、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要对照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学术是否规范、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组成员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其中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学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时,项目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一般项目、立项研究项目基本条件和要求: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学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

第二十六条 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需经3名以上专家评审(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高校专家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专家需要有副高级职称或教师教育课程“双导师制”教师、教育硕士指导教师、承担过“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的授课任务教师、河南省教师教育专家)。

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专家评审,不再填写结项审批表中相关栏目: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已经出版;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成果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以正式文件为准);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一般项目和立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为打击学术腐败,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进行查重,查重率≥30%者暂不予结项,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专家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初次结项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项,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项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项。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既定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结项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项目延长时限最多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于优秀项目,省教育厅将两年一度组织专家进行优秀成果评选。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立项申请书约定的研究内容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项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学校申报限额或减少学校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学校配套经费不足额、不到位、经费使用不当;

3.申请延期结项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项的。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师教育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大宣传力度,使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发挥应有的最大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已结项的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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